律师解析:关于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与其复印件毫无直接关联之处,大多数情况之下,离婚的复印本即为具有效力的证据。 然而,若将副本用作呈堂证供时,其证明力度必然欠缺,因为复印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确凿的证据,必须依赖于原始文件以证实其真实性。 若您原先的离婚协议书不幸遗失不见,可尝试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寻求获取离婚协议书的途径。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公章之后,这份文件通常都能够具备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