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在婚后发生男方借款却未归还的情况,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方可据此条款来确定此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若该债务具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行为作为依据,或有任何一方在此后的时间里对另一方主张还款的行为予以认可,又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均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女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因此,债权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以便更好地证明债务的性质及用途。 若证据确凿无误,债权人便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男方与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若女方对此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持有异议,她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反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